說到合伙創業,許多創業者對有限合伙這個詞還是比較陌生,隨著《合伙企業法》相關的**法規逐漸完善,合伙人一起創立有限合伙企業相比傳統的有限公司來說還是有不少優勢。有限合伙制已經逐漸成為風險投資,股權創投等投資公司創立企業的首選,更多的是以成立有限合伙投資基金的方式加盟,下面來和快創通小編看看有限合伙企業到底有什么吸引人的地方?
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與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組成的合伙。實質上是介于合伙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一種企業形式,也就是說它是合伙企業的一種特殊形式,并不是公司。顧名思義,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資額為限制承擔有限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的好處是不言而喻的,傳統有限責任公司制除了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公司股東還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就是雙重繳稅。有限合伙企業只需要繳納合伙人的個人所得稅,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成本大大降低。
公司制要求同股同權。通俗點說就是誰出資最多占的股份最大就聽誰的,凡事都要股東大會表決,可是在創投機構這類的投資公司,出資最多并不意味著企業管理能力很強,很多投資者僅僅是希望獲得投資收益,至于公司如何管理更需要有專業性很強的人士來操作,有限合伙制就是GP(普通合伙人)+LP(有限合伙人),企業管理權和出資權分離,自主性很強。
普通合伙人=1%的資金+無限連帶責任+企業管理權,有限合伙人=99%的資金+有限責任+合伙協議利潤分配。況且,有限合伙人在承擔有限責任的條件下能夠實現大規模的融資眾籌,在資本退出清算當面也比有限責任公司更加靈活,即使在IPO上市的階段,有限合伙制要披露信息的義務相比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公司來說要寬松的多。
那么合伙創業是不是只適合于創投機構這類的投資公司呢?非也非也!有限合伙企業的本質在于普通合伙人可以(唯一)勞務或者資金認繳出資,有限合伙人可以土地使用權,現金,知識產權,固定資產各種資本要素認繳,創業型公司創立有限合伙企業好處也是相當大的。
例如,創業公司在設計員工期權的時候,先另外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業,創始人擔任普通合伙人,然后找一個聯合創始人擔任有限合伙人,再讓這家有限合伙企業投資創業公司的主體,成為公司的股東,這樣就可以提前預留好員工的股份,當員工到期行權的時候,可以通過轉股或增資獲得有限合伙企業的股份,也就是間接持有主體公司的股份了。
這樣做的好處在于盡管創始人的股份被稀釋了,但是投票權和決策權還是在自己身上(因為是普通合伙人),期權員工作為有限合伙人只能享有所有權和分紅權,但沒有投票權。讓更多的創始成員享有所有權和分紅權,能夠極大調動員工的積極性的同時也不會喪失投票權,可謂是一舉兩得。相反,如果是公司制的同股同權的話,創始人的權利會被削弱。
最后,對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再進行一個總結:
普通合伙人的權利:1.經營控制權。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有充分的管理權和控制權,任何與企業經營相關的對外**文件都必須經過普通合伙人審查;2.年度管理費。普通合伙人有權獲得有限合伙企業合伙基金總額1.5%~3%的管理費,用于支出企業運轉的日常經費;3.利潤分成。普通合伙人投入總額1%左右資金,即可得到投資收益20%左右的分成。
普通合伙人的義務:1.最低出資基金資本總額1%的資金,共同承擔風險;2.信義義務,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普通合伙人須約束自己的行為,不得濫用職權謀私利;3.信息披露,普通合伙人須定期向合伙人提供財務報表及年度發展報告;4..遵守有限合伙協議,不得違反合伙協議中協定的條款,杜絕機會主義行為。
有限合伙人的權利:1.企業事務有限參與權。雖然有限合伙人不能參與日常經營,但是建議和投票表決權還是有的;2.企業經營狀況知情權。每年普通合伙人必須召開合伙人大會,會上需要報告企業經營狀況;3.獲得投資收益權。有限合伙人一般可以獲得投資收益的80%,而且擁有利潤分配優先權;4.合伙利益轉讓權。有限合伙人權益只能轉讓但不得退伙。
有限合伙人的義務主要是按協議的約定履行對合伙基金的出資,出資方式可以一次性繳納,也可以分期出資,首期出資一般為資金總額的25%-33%,剩余的出資則在協議規定期限內分期投入,或根據基金的實際投資進度和業績表現分期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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