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成立的第一步,就是要判斷自己是否符合其條件。在其中就有一個企業的注冊資本的問題,雖然現在我國有很多鼓勵人們創業的新政策,在企業注冊資本上也放低要求的。那么在有限合伙企業注冊資本的規定的呢?下面,快創通小編將為您詳細介紹,希望能幫助到您。
一、有限合伙企業注冊資本的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的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的。普通合伙人主要是自然人,因為是涉及到對企業的損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則是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基于此,其責任限定在“認繳的出資額”范圍內。法律規定企業應該登記注冊資金,其中一條重要原因是保證該企業債權人的利益,注冊資金是該企業清償債務范圍的第一條界限,有限合伙人在該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而普通合同人則超過該范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有限合伙企業設立的條件
1、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3、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4、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5、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6、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7、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8、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9、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三、有限合伙企業特點
合伙人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
有限合伙企業不同于普通合伙企業,它由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組成,前者負責合伙的經營管理,并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后者不執行合伙事務,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伙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相對于普通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允許投資者以承擔有限責任的方式參加合伙成為有限合伙人,有利于刺激投資者的積極性。并且,可以使資本與智力實現有效的結合,即擁有財力的人作為有限合伙人,擁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作為普通合伙人,這樣使資源得到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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