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作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
普通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企業
二、債務承擔
對于有限責任公司來說,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也就是說,股東只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的約定足額繳納所約定的認繳出資額即可,以認繳出資額為限為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對于合伙企業來說,普通合伙人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也就是說,企業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普通合伙人還需要連帶責任,用個人財產清償債務,直至債務全部清償。
與此同時,合伙企業又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由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組成,其中必須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作為有限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類似于公司股東。
三、律師建議
從法律風險控制的角度出發,建議合伙創業者尤其是初次創業者選擇有限公司的形式,理由如下:
首先,通過上面的對比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的風險明顯大于有限合伙人和有限公司的股東。選擇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所面臨的債務風險更低。
其次,那為什么不推薦大家選擇有限合伙人呢。這需要從管理制度上來說,有限公司的重大事務決策一般是由股東會來表決,公司章程無特殊規定的都是由股東出資額所占比例行使表決權,如果公司章程有規定的,按其規定。這里就突出了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它不僅僅只是一個形式,股東權利如何行使,董事長職務履行、監事權利的行使等等都在公司章程中予以體現。這里大家可以了解一下阿里巴巴,馬云并不是阿里巴巴的最大股東,但他卻享有公司的控制權,這就是公司章程以及投資協議的重要體現。
而作為有限合伙人,僅僅承擔有限責任,而同是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人卻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從權利義務對等出發,其權利肯定是受到限制的。一般情況,普通合伙人也不會將企業的控制權交到有限合伙人的手里。有限合伙人常出現于技術投資,比如餐飲行業的廚師等只負責技術層面,不參與企業決策管理的人員。
最后,主管部門對有限公司的要求更為嚴格,一般情況下制度相較于合伙企業更為完善,財務信息相對完整,能更為有效地保證其他股東的權益。因此,綜合分析,作為律師,更建議創業者尤其是初次創業者選擇有限公司形式,風險相對較小也更易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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